财政部关于同意香港麦准会计师行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会函[2009]2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7-30
实施日期 2009-07-30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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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同意香港麦准会计师行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财会函[2009]24号)

麦准会计师行(ANDREW C.MAK&COMPANY):

你所报送的关于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94)财会协会第81号]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财会[2003]3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延长港澳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财会[2008]12号),兹批准你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财会)字外所临证第298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09年7月30日至2014年7月29日。

财政部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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