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9]45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8-21
实施日期 2009-08-21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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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5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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