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对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请求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条文释义的请示》的复函

文章来源: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文号 建法函[2001]27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9-13
实施日期 2001-09-13
法律话题 房产建设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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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对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请求对<城市房地产开发

经营管理条例>有关条文释义的请示》的复函

(建法函[2001]271号 2001年9月13日)

广东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请求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条文释义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申请重新核验的时限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在使用过程中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申请重新核验。

二、关于主体结构的定义、主体结构核验的依据

主体结构的定义、检验评定依据和方法等应当执行《建筑安装工程检验评定标准》(GBJ300-88)的有关规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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