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公告2001年第12号 国土资源部油气矿产勘查开采督察员公告(第一批)

文章来源:国土资源部
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1年第1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8-29
实施日期 2001-08-29
法律话题 信息服务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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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公告

(2001年第12号)

国土资源部油气矿产勘查开采督察员公告(第一批)

根据部《关于建立油气矿产勘查开采督察员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93号)精神,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的推荐基础上,决定聘任傅炳海等65人为国土资源部油气矿产勘查开采督察员(以下简称油气督察员)。

油气督察员名单

天津:傅炳海、王福江、吴铁钧、于志海。

河北:张国军、赵明合、王米贵。

山西:刘书勇、周永娴(女)、宁光然。

内蒙古:吴齐文、陈斯冷、孙崇祖。

辽宁:关文孝、赵志勋。

吉林:董佩信。

黑龙江:刘铁军、陈润坤。

江苏:刘震平、张永康、钱凤仪。

浙江:夏晓鸿、张永山、蔡惟罡。

江西:项尝培、张景钦、刘跃远、刘乘风。

山东:孔庆友、刘新炳、肖殿福。

河南:孔大刚、邹振华、刘兴华、邱阳辉。

湖北:程中秋、王世洪、刘武山。

广西:刘乐平、杜省保、陈维田。

重庆:李定和、任明华。

四川:伍昌弟、吴显禄、黄载远。

贵州:李明道、刘卓璧。

云南:张其镔。

陕西:鲁学恭、陈志勤、鲍鸿涛、刘铁河。

甘肃:李健、陈云章、张荣昌。

青海:高聚平、王力援、张德玲、陈方本。

宁夏:秦士伟、潘行适。

新疆:秦跃群、王福同、李金耀。

油气督察员主要任务和职责:

油气督察员是国土资源部管理机关派出的对油气勘查开发情况进行现场督察的工作人员。油气督察员的主要任务是:第一了解情况,定期深入油田勘探开发区,尤其是矿业秩序热点、难点地区,调查了解依法勘探开发和矿业环境,全面掌握油田勘探开发的各种情况,定期对油气勘查开发项目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并提交年检初审意见和建议。第二反映问题,客观真实地反馈油田勘探开发中所发生的各种情况,重大问题要提交专题报告,每年要提交一份年度督察报告。第三临时处置,切实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对发现和发生的无证、侵权勘查开发油气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对情节严重和不听劝阻的,要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罚建议。

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部登记管理机关颁发油气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通知”的有关内容,了解矿业权人开工情况,督促探矿权人在登记发证后及时开工;

2、依法督促油气矿业权人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并对矿业权人完成最低投入、交纳矿业权使用费、勘查开采作业完毕后及时封、填井、垌恢复环境等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及是否存在越界勘查开采油气矿产等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核准,并将发现问题据实报部;

3、调查了解本区域内的非法、侵权勘查、开采油气矿产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进行油气勘查、开采的行为,积极制止非法、侵权行为并及时报部,依法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4、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开展正常勘查作业的,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探矿权人需要核减的最低勘查投入,并报部核定;

5、协助国土资源部油气登记管理机关对该区域内的油气矿业权及油气矿业秩序等工作开展调研和检查;

6、监督检查矿业权人对国土资源部油气登记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

7、承担国土资源部油气登记机关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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