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

文章来源:江苏省政府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布文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2-11-25
实施日期 2002-11-25
法律话题 质量消保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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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根据《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省政府令第198号),现予发布《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长 季允石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监督检验所需样品,由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向受检者随机抽取。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在抽样时,应当出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监督检验任务书;抽取样品的方法和数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规章条文顺序变动的,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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