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定贺兰工业园区、青铜峡工业园区为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文章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函〔2021〕104号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1-12-27
实施日期 2021-12-27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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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定贺兰工业园区、青铜峡工业园区为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宁政函〔2021〕104号

银川市、吴忠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宁夏贺兰工业园区为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银政发〔2020〕92号)、《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夏青铜峡工业园区创建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吴政发〔2020〕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同意认定宁夏贺兰工业园区、宁夏青铜峡工业园区为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规划用地规模及四至范围以自然资源部门核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数据为准。园区要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以产业用地为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依法依规供地,节约集约、合理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二、银川市、吴忠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以推动产业转型和实现“双碳”发展为目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强化东西部科技合作,做大做强做精主导产业,努力把园区建设成为引领带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增长极和动力源。

三、自治区将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综合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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