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渡口渡船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

文章来源:海南省政府
发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2-26
实施日期 2004-02-26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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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30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2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卫留成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渡口渡船管理规定》的决定

将第四条第一款“渡口的设置、迁移或者撤销应当由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当地港务监督机构审核,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备案。跨市、县、自治县渡口的设置、迁移或者撤销经港务监督机构和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送各有关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备案。”修改为:“渡口的设置或者撤销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将第五条第二款“渡船在沿海边境地区从事渔业、运输业、旅游业等活动的,应当依照《海南省边防管理若干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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