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申请调整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收费标准的函》的复函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价费字[1993]6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3-02-22
实施日期 1993-02-22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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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申请调整

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收费标准的函》的复函

(1993年2月22日 价费字[1993]64号)

劳动部:

你部《申请调整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收费标准的函》(劳培字[1993]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部统一印制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由原每本1.30元调整到每本2.50元。

收费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技术等级证书》的印制和发放等业务,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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