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代理发行吉林广西黑龙江内蒙古等4省区政府债券事宜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办库[2009]26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8-20
实施日期 2009-08-20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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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代理发行吉林 广西 黑龙江 内蒙古等4省区政府债券事宜的通知

(财办库[2009]261号)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工作需要,现决定于2009年8月28日对推迟发行的吉林、广西、黑龙江、内蒙古等4省区政府债券进行代理招标发行。执行中如有变动,以届时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为准。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吉林、广西、黑龙江、内蒙古等4省区政府债券发行计划表

地方政府债券名称

招 标 日 期

招标发行额(亿元)

吉林(二期)

8月28日

(周五)

25

广西(二期)

30

黑龙江(二期)

30

内蒙古(二期)

27

合 计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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