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糖精统一减统20%税率征收产品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税[1986]13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6-05-23
实施日期 1986-01-01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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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糖精统一减统20%税率征收产品税的通知

(财税[1986]133号 1986年5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近几年来,由于糖精的生产大于需求,出现了各地相继减税降价竞销的情况,使糖精的实际税收负担大大下降,在地区间税率也不统一,既损害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不利于各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展竞争。为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照顾生产企业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对糖精统一暂减按20%的税率征收产品税。实行统一的减税后,不经我部批准,各地一律不得再自行减税免税。

本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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