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2004)

文章来源:海南省政府
发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2-26
实施日期 2004-02-26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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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30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2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卫留成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将第八条“从事碘盐批发的企业,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当书面征得同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修改为:“从事碘盐批发的企业,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书面征得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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