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城市除雪规定》的决定(2006)

文章来源:沈阳市政府
发布部门 沈阳市政府
发布文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11-06
实施日期 2006-11-06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城市除雪规定〉的决定》业经2006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城市除雪规定》的决定

根据我市除雪工作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01年11月颁布的沈阳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沈阳市城市除雪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修改为:“城市除雪实行机械化作业的应做到除雪及时,边下边除,不留积雪。白天雪停后,社会化除雪责任单位应在雪停后2小时内组织人员进行除雪,夜间雪停后,应在第二天9:00前组织人员进行除雪,所有社会化除雪区域及门前三包等地区雪停后24小时内必须清除完毕。”

二、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未按规定时间组织人员除雪、不及时清除、清运积雪或除雪质量未达到标准的单位或个人,按承担雪段面积,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推荐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