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放水泥、注射针(器)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计价格[1994]50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1994-05-04
实施日期 199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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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 财政部

关于发放水泥、注射针(器)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4年5月4日 计价格[1994]507号)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报送水泥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方案的函》(建材经财发[1994]30号)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报送注射针(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国药质字[94]第62号)均悉。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1992]价费字127号),现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医药管理局组织对生产水泥、注射针(器)的企业换发和新发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审查费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对申请换发和新发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收取的审查费标准均为1000元。其中,证书费10元,差旅费940元,资料费50元。对已经产品质量认证和曾经获得省级以上(包括省级)优质产品奖的企业,只收取证书费10元。

国家医药管理局对申请换发注射针(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收取的审查费标准为1900元,其中,证书费10元,资料费100元,差旅费1790元;对申请新发注射针(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收取的审查费标准为2410元,其中,证书费10元,资料费100元,差旅费2300元。

二、水泥和注射针(器)的产品质量检验费分别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和《关于发布中央管理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34号]中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执行。

三、本着节俭原则,公告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1992]价费字12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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