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文章来源: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1-14
实施日期 2005-03-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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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14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3月1日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承担村镇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施工任务。”

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

三、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无资质证书或未按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

四、删去第四十条。

五、删去第四十二条。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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