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61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文章来源:商务部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61号
效力级别 部门工作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8-07-16
实施日期 2018-07-16
法律话题 倾销与反倾销 ; 对外贸易 ; 公平贸易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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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丁腈橡胶是由丙烯腈与丁二烯单体聚合而成的共聚物,外观为灰白色至浅黄色块状或粉状固体。具有优良的耐油性、耐磨性、耐热性和气密性。丁腈橡胶的性能受丙烯腈含量影响,随着丙烯腈含量增加,拉伸强度、耐热性、耐油性、气密性、硬度提高,但弹性、耐寒性降低。

主要用途:丁腈橡胶因其耐油性和物理机械性能优异,被广泛用于各种耐油制品,如O型圈、油封、胶管、软管、垫圈、胶辊、鞋底、输送带,以及保温发泡管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0025910和40025990项下。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韩国公司:

1. 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12.0%

KUMHO PETROCHEMICAL CO., LTD.

2. (株)LG化学:15.0%

LG CHEM, LTD.

3. 其他韩国公司:37.3%

All Others

日本公司:

1. 日本瑞翁株式会社: 30.0%

Zeon Corporation

2. JSR株式会社: 18.1%

JSR Corporation

3. 其他日本公司:56.4%

All Others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8年7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丁腈橡胶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商务部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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