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15]9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15-08-27
实施日期 2015-08-27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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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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