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2001]10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9-13
实施日期 2001-09-13
法律话题 信息服务 ; 税务
产业领域 信息通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13日国税发〔2001〕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新闻产品的流转税政策,保证流转税政策的统一性,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

对新华通讯社系统销售印刷品应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征收增值税;鉴于新华社系统属于非企业性单位,对其销售印刷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办法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营业税

新华社各分社向当地用户有偿转让新闻信息产品,应由直接向用户收费的单位以其收费全额,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新华社从各地分社分得的新闻信息产品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以上所称“新闻信息产品”,是指新华总社编辑的新闻信息产品,不包括新华社各分社再编辑的新闻信息产品。

二00一年九月十三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