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修正案(2001)

文章来源: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5-18
实施日期 2001-05-18
产业领域 教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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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修正案

(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改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2、删去第十九条。

此外,根据本修正案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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