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2003)

文章来源: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4-21
实施日期 2003-05-01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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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4月2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二条。

二、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三十四、四十一条规定,以及对劳动行政部门发出的《劳动保护监察通知书》逾期不执行的。”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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