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饲料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2001年9月3日 署税发〔2001〕34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82号),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饲料(商品范围详见附件)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列名饲料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执行问题
时间分为两个阶段:
(一)序号1-13的商品,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序号14-15的商品,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超出上述范围的进口饲料一律照章征税。
二、进口单位应于货物进口前,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海关应根据列名商品范围认真审核其进口品种、确认无误后,出具《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予以免税放行。
三、本通知下达前已经报关进口,并按规定已经征收保证金放行的饲料,各关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复核,凡符合规定商品范围内的品种,已征保证金准予退还。
H883\EDI参数库已作调整,有关通知将另行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