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4月23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6月23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决定
(2015年4月23日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废止案》,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废止《沈阳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