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沈阳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决定

文章来源:沈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沈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效力级别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15-06-23
实施日期 2015-07-01
法律话题 质量消保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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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4月23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6月23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决定

(2015年4月23日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废止案》,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废止《沈阳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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