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八条修改为:“省外或市外单位来本市从事承包、发包和建设监理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件和所在省或市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介绍函件,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港、澳、台地区或者国外的组织或个人来本市从事发包、承包和建设监理工作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并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工程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方式或邀请招标方式。”
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单位参加投标活动,必须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开户银行资信证明等证件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删除第四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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