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文章来源:西安市政府
发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布文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8-15
实施日期 2004-08-15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五条修改为:“按规定应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施工现场不得设置混凝土搅拌机。”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为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泵送车辆指定行驶路线。”

三、删除第二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00四年八月十五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