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文章来源:西安市政府
发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布文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8-15
实施日期 2004-08-15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或者增加取水量的,必须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和申请。取水许可预申请经水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项目审批单位方可审批立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