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文章来源: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11-12
实施日期 2004-11-12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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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1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12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在蓄滞洪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防洪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禁止损毁、拆除蓄滞洪区内的套堤、导流堤和用于救生的高地、旧堤。”

“用于救生的高地、旧堤,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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