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的决定(2004)

文章来源: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9-24
实施日期 2004-09-24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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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5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条和第二十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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