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环控[1996]20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1996-03-01
实施日期 1996-04-01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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