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0)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令第19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10-03-15
实施日期 2010-05-01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 公共管理 ; 物流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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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

(第191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2010年3月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为了规范管理,海关总署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4号,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由“对外贸易,包括国际转口贸易”修改为“国际转口贸易”。

本决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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