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1997)

文章来源: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11-02
实施日期 1997-11-02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产业领域 教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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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进行修订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作如下修订:

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第九条规定,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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