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材局石油沥青纸胎油毡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文章来源: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发布部门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4-04-01
实施日期 1994-04-01
法律话题 房产建设 ; 质量消保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

第十八条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设备、仪表及计量测试各种器具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定,以确保其始终处于合格状态下使用。

第十九条 建立班组质量活动制度,切实执行工序自检,互检和交接班制度。

第六章 出厂产品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产品出厂前严格按标准规定抽样检验,检验所有项目全部合格,包装、标志符合规定时,方可发放产品合格证,准予出厂。不合格产品严禁出厂。

第二十一条 合格产品应按不同品种等级分别堆放,并有明显标记,产品的储存保管与运输应符合标准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不合格产品,应按实际检验结果降等、降牌号处理或报废,处理或报废的产品应打上明显标记。

第二十三条 产品标志项目及格式除符合标准规定外,还应标明生产厂厂址。

第二十四条 认真做好产品售前、售后的技术服务工作建立为用户服务的机构和制度。

第二十五条 经常进行市场调查,建立访问用户制度,每年至少信访、走访有代表性的用户1次,调查产品在使用中的质量情况,及时反馈企业有关部门加以改进,以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适用于石油沥青纸胎油毡企业,其它建筑防水材料企业也可参照采用。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1994年4月1日起执行。

相关法规推荐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