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10]14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04-08
实施日期 2010-04-08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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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144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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