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

文章来源:中山市政府
发布部门 中山市政府
发布文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8-09-17
实施日期 2018-09-17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房产建设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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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8年7月19日十五届3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7日起施行。

市长

2018年9月17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和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实行信用管理。”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

三、删去第三十五条。

四、删去第三十六条。

五、删去第三十七条。

六、删去第三十八条。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对房屋安全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2018年9月17日起施行。

《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及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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