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18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5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办法》(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引滦工程。本办法所称引滦工程是指(氵+黎)河(天津境内段)、州河(山下屯闸以上)、输水明渠和暗渠(管)、新引河、于桥水库、尔王庄水库、潮白河泵站、尔王庄泵站、大张庄泵站、于桥水电站及沿途倒虹吸、闸、涵、桥等工程和水文水质监测、通信、供电等设施。”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在引滦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征求引滦工程主管机关意见。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按引滦工程安全管理的要求施工。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引滦工程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
需对引滦工程设施进行拆改的,应当承担相应费用;对引滦工程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赔偿。”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