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6]5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4-30
实施日期 2006-05-01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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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当前集体土地使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研究,现将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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