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海堤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文章来源:天津市政府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布文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6-26
实施日期 2004-07-01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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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海堤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5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天津市海堤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海堤管理办法》(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修改如下: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建设跨堤、穿堤、临堤的码头、厂房、油库、冷库、涵闸、桥梁、道路、渡口、船闸、船坞、管道缆线等设施,应当符合海堤建设总体规划,不得影响海堤安全、妨碍防潮抢险。

以上建设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海堤及其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需对海堤及其设施进行拆改的,应当承担相应费用;对堤防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赔偿。”

二、将第二十一条删除。

三、将第二十二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海堤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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