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1]88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12-03
实施日期 2001-12-03
法律话题 税务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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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2001年12月3日 国税函〔2001〕第8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目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加油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各地须于2001年12月21日前完成,并于2002年1月15日前将加油站户数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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