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2009)

文章来源: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11-27
实施日期 2009-11-27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5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老年人除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款外,不承担社会性集资收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推荐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