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关于印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2]3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经贸委(经委)、科技厅(局):
为适应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和WTO规则的要求,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归口管理的科技三项费用从原“科技三项费用”中分离出来,更名为“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产业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为此,我们制订了《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科技部归口管理的科技三项费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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