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办公用房有关情况的自查自纠报告
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高办发34号)文件要求,我处对机关新建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进行了自查自纠,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处为行政机构,现有在编人员54名,其中科级以上12人,科级以下42人(含20名自聘干部),办公地址为高平市迎宾路21号,办公用房占地面积1620m2,办公室用房415 m2,其中领导干部用房163 m2,公共服务用房1025 m2,设备用房75 m2,附属用房90 m2,出租办公用房60 m2。
无新建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二、主要做法
(一)强化领导,提高认识。我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街道党工委书记专门召开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全体人员会议,安排部署此项工作,教育引导领导干部、机关人员充分认识到对修建政府性楼堂馆清理检查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违规、超标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追求和攀比办公场所豪华气派是一种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也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腐败,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
(二)精心组织,认真排查。针对修建政府性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自查这项工作,我处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党工委委员袁拴保同志牵头,抽调专人,党办、行政办具体负责,街道纪工委全程监督,确保落实了上级精神落到实处,自查自纠不走过场。对处机关办公楼内的办公用房进行了逐一细致丈量排查,确保符合中央对办公场所建设的统一标准,绝不违规。经过全面自查,我处无超标准和违规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对于清理出办公用房超标的已经进行了合并和清退。
三、存在的问题
1、由于我处机关办公大楼修建已有20多年,部分机关干部认为现有的办公用房不存在超标的现象。针对这一认识,我们将加大教育力度,切实将全处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市委的文件精神上来。
2、街道办事处工作千头万绪,而现有的工作人员一人多岗,身兼数职的情况是几乎多见。由于每一个“对口”的上级部门都要求加强阵地、档案、资料的建设,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虽然有的工作人员办公房超标,但具体到每一个岗位来讲不存在办公用房超标的现象。
四、整改措施
1、加大对全处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切实提高大家对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的思想认识,在全处形成主动接受监督、制止奢侈浪费、积极配合自查的良好氛围。
2、对存在个别人员办公用房超标的问题,我处将在短时间内予以清退和整改,确保自查自纠真正落到实处,不走过场。
3、街道纪工委将加强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引导全处干部职工严格执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认真贯彻各项工作纪律。
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___、___关于转发《___、___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_办发[___]__号文)下达后,___高度重视,迅速向__领导作了汇报,向___、___等两个管档单位进行了传达,并召开了全市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工作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了专题部署。全市检查清理干部学历、学位工作于__月__日开始,至__月__日基本结束。通过检查清理达到了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的预期目的,酷猫写作范文网网维护了干部人事档案严肃性。现将我市检查清理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们按照___、___的通知精神,结合__市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了《___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的实施意见》,对这次干部学历、学位清理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步骤及组织领导都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实施意见》的统一安排,从__月__日开始,我们三家管档单位,对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所有在职干部,尤其是对副科级以上干部(正科级__人,副科级__人),1980年以来获得的大专以上学历、学位逐个进行了清理登记。经过两个多月的检查清理,对___名在职干部的学历学位进行了清理登记,共登记干部学历___个,其中全日制教育学历___个(中专___个、大专___个、大学___个),在职教育学历___个(中专___个、大专___个、大学___个、研究生_个)。在检查清理过程中,未给予承认的学历__个,尚未给予认定的学历__个。
二、主要措施
一是加强领导,抽调人员组成专门工作小组。为了维护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工作的严肃性和保密性,我们专门成立了由分管部长牵头,干部科有关同志具体负责实施的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工作小组。从外单位抽调2名政治素质强、熟悉干部档案工作的同志,3名刚参加工作、社会关系少的同志组成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干部学历、学位的检查清理及登记工作。
二是集中学习,把握政策界限,严肃纪律要求。部里对抽调的__名同志进行了为期一天的集中学习、培训。组织他们系统学习_办发[___]__号文,特别是对___组织部《关于加强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的说明》,进行了认真地学习研究,并结合检查清理工作的实际,对___组织部下发的两份传真电报进行了认真学习领会,使他们充分认识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对他人负责,就是对组织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的责任感。通过学习,也使他们进一步明确了检查清理的范围、内容以及方式方法,为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严肃检查清理工作纪律,要求他们在检查清理工作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严肃性;严禁吸烟,确保档案安全;不能随便议论和泄漏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不得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干部档案材料;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对发现学历、学位材料缺少的,不得私自索要,一律统一登记,由部里统一征集,从而确保了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是检查清理的方式方法。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仔细对照干部档案中的干部履历表表头、学习、工作经历部分,认真检查干部已归入档案的学历、学位材料是否全面、真实、一致,并如实填写《干部学历、学位审核登记表》和《干部学历、学位情况登记表》,认真做好检查清理记录,严格审查鉴别有疑点的学历、学位材料,保证干部学历、学位审核登记的真实、准确、有效。
坚持维护学历、学位区别性原则。在清理工作中,我们对全日制教育学历和在职教育学历进行了严格区别。对于工作一段时间后,在自考、电大、职大、管理干部学院等脱产学习并毕业,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认定为全日制教育学历,对此认定的关键是看是否脱产学习。对这种情况,我们都反复对照干部的学习、工作经历,进行认真识别,模糊不清的,还与有关部门、学校联系,了解情况,防止出现差错。
坚持维护学历、学位真实性原则。在检查清理中,对归入档案的干部学历、学位材料进行逐一检查,核对其学生(员)登记表、考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学历证明等材料是否齐全,认真辨别其字体、照片、学校盖章等是否具有时间的可靠性。对于1993年至1997年,在省内有关高校、干部院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班次,学业证书经“__省干部教育验印专用章”验印,一律认定为省业余(大专、大学)学历。对于不具备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的办学条件,没有取得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资格的,均未给予认定。此次学历、学位检查清理过程中,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北京人文函授大学、北京社会函授大学、北京经济函授大学、中国逻辑与语言函授大学、山东公安专科学校一年制专业证书班、国防科工委指挥技术学院半年制中级指挥班、烟台大学一年制专业证书班、鲁迅文学院函授部、辽宁刊授党校等院校,因 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的资格,其学历都没能给予认定。
坚持维护学历、学位原始性原则。由于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许多院校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换了校名、系名或专业名,例如,__师范专科学校现改名为__师范学院,__师范学院中文系现改名为__师范大学文学院等等。因此,在进行干部学历、学位登记时,均以干部本人在校时的校名、系名、专业名进行填写,以保证学历、学位的真实性、原始性、完整性。
四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对于大学普通班、干部专修科、省业余、党校等一些特殊性学历,坚持与其他一般性学历区别开,并进行严格的审查鉴别。1970年至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由于当时没分本专科,我们严格按照省委组织部传真电报要求,均认定为“大学普通班”。1980年以来的二年制干部专修科学员,因当时招生已纳入国家计划,学员统一选调并参加入学考试,在校执行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学籍管理办法,接受全日制教育,其学历认定为全日制教育学历。对干部专修科与干部培训班、干部进修班严加区别,在认真审核,仔细鉴别有关学历材料后方给予认定。对于党校学历,登记时均在大专、大学、研究生前加注“中央(省、市委)党校”字样,以示区别。而对于一些具有培训类性质的进修班(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培训班(党校理论培训班)等类似班次,按照规定,其有关证明材料不属于学历材料,只能认定为“培训类材料”,并在其干部本人档案内相应材料的“类号页”章下加盖“培训类材料”印章。
三、取得明显成效,产生积极影响
通过严格审查鉴别,我市的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产生了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规范了干部学历、学位,维护了干部人事档案的严肃性。譬如:1970年至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由于当时没分本专科,致使这些同志在填写有关表格时无法确认自己的学历层次,填写不统一。通过这次清理,我们严格按照省委组织部传真电报要求,统一认定为“大学普通班”,使干部人事档案更加规范,更加完整。
二是为严格执行《条例》提供了可靠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通过这次对学历的检查登记,把干部学历分为全日制和在职教育两大类别,使干部学历更清楚、更系统、更规范,更有利于组织人事部门对全市干部学历、学位实行动态化管理,为组织部门严格执行《条例》,培养、选拔、任用干部提供了可靠依据,防止出现较大偏差。
三是提高了干部对学历的认识。通过对承认学历、学位的认定和称呼的规范,对不承认学历、学位的清理,以及对档案中不齐全学历、学位材料的查找归档,极大地提高了全市干部对学历、学位重要性的认识,改善了其学风,增强了其学习意识。
四、存在的问题及下步打算
一是少数干部对学历、学位材料的认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在向一些干部索要学历材料时,不少人认为自己有毕业证,还要证明材料干什么,有的人已毕业十几年了,学历材料还滞留在自己手里;不少办学点,特别是党校、函授学院对有关学历材料转递入档不及时,造成许多同一届次的学员同时缺少学历材料,给学历清理工作带来被动影响。
二是学历材料不规范、不一致。有些干部档案中缺少学历、学位材料或者不齐全;有些干部所填写学历、学位情况与档案中学历证明材料不相符合,有的只参加过几个月的培训却填写为毕业,从而给检查清理工作带来困难,使一些干部的学历、学位一时难以认定。
三是索要学历证明材料困难。在向干部本人索要有关其学历材料时,部分老干部对收集学历证明材料不够重视,认为自己年龄大了,快离岗了,有没有学历无所谓;还有一些时间比较早,尤其是1990年以前的干部学历,证明材料遗失的,由于间隔时间太久、学校变更等原因本人已无从查找,从而加大了收集学历材料的难度。同时也影响了下一步对尚未确认学历、学位进行重新认定工作的开展。
四是真假学历难以辨别。近年来,国家对干部学历日益重视,把其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任职资格条件。有些干部为了得到晋升、提拔,不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学习获得学历,而是千方百计、想方设法弄个假学历以假充真。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趁机投其所好制售假学历证书,其技术手段达到了以假乱真的地步;一些没有取得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函授大学擅自颁发“毕业证书”,而这些学历有时很难识别。这为组织人事部门加强干部学历、学位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
目前,我市检查清理工作已基本结束,正在对前一阶段的审核登记、检查清理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参照《高等教育学历问题咨询手册(20__年修订版)》,逐个排查《干部学历、学位审核登记表》和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记录,找疑点找问题,认真审查鉴别。对于原认定错误的学历、学位,予以纠正。对于不承认的干部学历、学位,通知本人,讲清政策,讲明道理,以使其尽快纠正。对于干部档案中学历、学位材料不齐全的,要求本人补齐,尽快归档。对于干部档案中有关表格填写了学历学位情况的,但本人档案中缺少学历证明材料,通知干部本人查找,如无从查找,尽快将毕业证书复印件补入,并附上学校出具的证明,以重新认定其学历。
县清理办:
根据〔麟办发(20__)64号〕文件精神,按照县委12月24日召开的清理公用住房专题会议安排,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召开领导班子会,专题安排部署,在今年9月份清理办公用房的基础上,再次开展清查清理,现将清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再次摸底,严格标准
按照〔麟办发(20__)64号〕文件精神要求,局纪检组牵头负责,再次对本系统办公用房情况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查统计,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我们严格了办公用房标准:科级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不超过9平米,一般人员办公用房不超过6平米。
二、清理整合、扎实整改
12月25日,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专题研究制定了办公用房整合方案。会后,局班子成员率先垂范,亲力亲为,从自身做起,带头清理整合,有效推进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局属各二级单位行动迅速全面清理,对办公场所再次进行合并、整合。清理后的办公用房面积由上次399平米减少到305平方米。公共服务用房237.6平米,特殊业务用房203.03平米,符合规定要求。具体整合情况是:劳动监察大队到五楼办公(5021室),将局长办公室和机关事业养老所所长办公室合并到5013室占一间。清理整合后,3名副局长只占一间半,办公室5人占两间,社保股、就业股两个股室4人占2间,公务员股3人占1间,人才交流中心与事业人才股合署办公3人占一间,监察大队2人占一间。
三、健全制度,防止反复
我们在认真扎实清理整改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了全系统办公用房集中管理制度,逐步把办公用房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并由局纪监组负责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堵塞管理和工作上的漏洞,确保本次办公用房清理不走形式、不走样子、不走过场,真正取得实效。
__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纳税情况清理的调查报告
为提高江岸区财政收入,规范门点(店)经营行为,确保应交纳的税源不流失,四唯街办事处成立了四唯辖区税务清查领导专班,组织机关干部、社区群干总计20余人,对辖区内1,248户个体经营户的经营状况和纳税情况进行了清查,建立完善了“四唯街个体经营户基本信息库”,以便能为区、街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一、 工作情况
1. 成立专班:根据《江岸区关于开展门点(店)纳税情况清理的工作方案》,在街工委、街办事处的指导下,四唯街迅速成立了四唯街门点(店)纳税情况清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街办事处副主任高小健同志担任组长,街办事处经济协调科科长宋国祥同志和街统计站站长焦菲同志为副组长,主要成员由各社区群干组成。
2. 制定方案:本次街道门点(店)调查工作从XX年3月15日起至4月11日,为期四周。调查对象为四唯行政区域内全部门点(店)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餐饮点(店)、副食店、美容美发店、小五金商店、装饰装潢、废旧物资回收店等。调查内容涵盖:门点(店)店名、门店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证照办理情况、纳税情况、营业面积、房屋性质、从业人员数。
3. 开展调查:清查原则和方法采用在地登记,具体清查工作在街道办事处经协科统一领导下,以四唯七个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划分调查区,对辖区内的全部门点(店)经营户进行“地毯式”逐一清查登记,力争做到不重不漏,整个工作分三个阶段完成。
第一阶段:3月15日至4月2日(共三周时间),由各社区组织上门清理(上门登记工商,税务证),交税情况;
第二阶段:4月6号至4月9号(共一周时间),请区地税分局四唯所、工商分局四唯所、区卫生局、江岸食品药监局有关人员参加街道、社区对门面清理工作;
第三阶段:4月12号至4月16号(共一周时间),各社区将门点清查登记整理上报街经协科,由四唯街统计站负责汇总《江岸区四唯街门点经营情况摸底表》,建立四唯电子信息库,出据统计分析报告。
1. 统计分析: 表一:四唯街个体工商户纳税清查情况
社区
登记户数
已纳税
已纳税%
未纳税
未纳税%
太平
69
22
32%
47
68%
五福
188
71
38%
117
62%
袁家
274
210
77%
64
23%
塘新
198
141
71%
57
29%
麟趾
151
27
18%
124
82%
六合
262
95
36%
167
64%
进化
106
22
21%
84
79%
合计
1,248
588
47%
660
53%
根据江岸区统计局向街道提供的第二次经济普查统计资料(四唯个体工商户1,413户),通过街道自查,到XX年4月11日止四唯辖区内门点(店)实为1,248户,比经普中下降十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有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企业法人;商户的搬迁,并购。 表二:四唯街个体工商户证件办理情况
社区
登记
户数
工商
工商
%
税务
税务
%
卫生
其他
太平
69
50
72%
22
32%
14
11
五福
188
166
88%
71
38%
17
0
袁家
274
67
24%
22
8%
21
204
塘新
198
177
89%
141
71%
0
0
麟趾
151
136
90%
27
18%
40
0
六合
262
224
85%
32
12%
51
0
进化
106
74
70%
22
21%
20
10
合计
1,248
894
72%
337
27%
163
225
本次在对辖区内1,248户个体工商经营户摸底清查中,72%的个体工商户办理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27%办理了税务登记证,354户两证全无,属非法经营。而在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911户中,袁家社区的188户为金阳出租车公司的司机,由金阳出租车公司统一纳税;六合社区的50户为集贸市场摊点,由集贸市场集体纳税。 表三:四唯街个体工商户营业面积和从业人数情况
社区
太平
五福
袁家
塘新
麟趾
六合
进化
合计
营业面积(平方米)
1,657
7,311
2,967
13,044
3,741
6,580
2,210
37,510
营业面积
(%)
4%
19%
8%
35%
10%
18%
6%
100%
从业人数
(人)
200
529
551
453
347
523
229
2,832
通过清查发现麟趾和太平辖区内存在着大量的流动小商小贩,主要经营早点摊、夜市和缝纫摊,均属无任一证件的非法占道经营商户。
表四:四唯街个体工商户房屋性质
社区
太平
五福
袁家
塘新
麟趾
六合
进化
合计
%
户数
60
182
86
198
104
262
106
998
100%
租赁
59
161
80
195
103
248
97
943
94%
私有
1
21
6
3
1
14
9
55
6%
本次清查发现,四唯辖区内998户个体工商户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占总清查户数1,248户的79%,而其中94%为租赁,6%为私有。在剩余的250户中,除金阳出租车公司拥有的188户外,余下的67户为流动商贩。
一、 存在问题
1、清查中了解,据个体户负责人反映未纳税门点(店)中存在销售额达不到纳税起征点情况;还有部分自称为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军属等政府免税优惠政策。
2、对于已纳税个体户,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在清查时,不是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纳税凭证,只是口头报出纳税金额,甚有个别个体户声称无义务向街道办事处提供纳税情况相关凭证。因此,街道工作人员主要从税务登记证的核查中判断是否在税务局登记,纳税金额仅供参考。
3、大多私人承包的个体加盟店负责人声称税费是由总部代为征收,自己虽为店长但也是打工的不了解不清楚,老板长期不驻店。因此,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无法从门店这方面了解到真实情况。
4、不少个体商户根本没有税务意识,认为“我做这么小的生意还需要税务登记吗?”“纳税是大公司的事吧,和我有什么关系。”而对于缴税更是闻所未闻,“重来没有税务的人来找过我咧。”
5、而针对于某些个体工商户推诿的证件正在办理中的推辞,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均根据没有实见证件,就视为无证件户原则加以登记。
6、对于税务概念认识模糊。比如,将其他费用的缉交视为纳税行为;现在国家对美发行业实行行业免税;自己下岗了就是免税的了。
二、 提出建议:
1、建议工商和税务部门相互合作,加大纳税处罚力度;如“连续三个月不交税的予以吊销营业执照。”等一系列错施。
2、建议工商、税务部门搞好宣传工作,在个体户中开展税务法宣传工作,宣传相关纳税政策。
3、加强税务专管员队伍建设,每年组织税务专管人员对所负责门点(店)进行清理。
4、加强税票管理(如餐饮票管理),对用假的税票加大查除力度。
5、在清查中,据少数个体工商户(纳税户)反映,他们由于是定税,有时税票不够,想多交点税,还不好办;这方面请税务部门同志给予解决。
6、对个体经营户工商、税务证要求挂在店中,请工商、税务等专业部门对清查中出现的声称免税的个体户实行核查,以免被蒙混过关,出现遗漏。
党的十八大以来,___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出台,再次向全党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既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敢于担当的鲜明品格,又进一步扎紧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如下是给大家整理的一问责八清理落实情况自查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作用。
2022一问责八清理落实情况自查报告篇近日,___厅办公室党支部召开会议,贯彻落实厅机关作风整顿动员大会和进一步推进省级机关作风整顿和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会议精神。党支部书记 ___组织大家集中学习了《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省级机关作风整顿的意见》《河北省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葛梦彬厅长在两次会议上的讲话。通过学习讨论,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办公室承担着厅专项行动的督查、宣传和汇总工作,是此次行动的保障员、执行员、监督员,作风建设尤为重要,必须加强纪律意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避免工作失误,努力做到工作走在前列,为全厅做出表率。为进一步做好机关作风整顿和一问责八清理工作,厅办公室决定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思想认识要到位。今年是省委、省政府决定实施的机关作风整顿年,作风的好坏关系着一个部门工作水平的高低。开展作风整顿是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发展成效的迫切需要。要以这次作风整顿为契机,以促进思想解放、调整精神状态、提升工作效能、提高发展成效为目标,践行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工作要求,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厅党组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责任意识、使命意识和担当意识,以高质量的服务保障工作,为审计工作提速增力。
二是立查立改见实效。深刻剖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制定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每人要按照不能为不想为不敢为问题的具体表现进行自我查摆,一条一条梳理、一项一项对照,不留死角,不漏缺项,列出问题清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每人必须从现在做起,从找到的问题改起,不等不靠,马上就办,立即整改。
三是分统结合顾大局。此次行动为期一年,办公室承担着厅机关作风整顿工作的大部分工作,周期长、任务重。每位同志要围绕厅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在做好自我作风整顿的同时,以服务大局为落脚点,以完成工作任务为主要目标,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执行力为手段,将自身作风建设和厅机关作风整顿工作结合起来,充分调动有利因素,强化服务保障意识,主动开展工作,加强统筹管理,协调处理好各方面关系,创造性地开展好工作。
2022一问责八清理落实情况自查报告篇,尽在酷猫写作范文网。
重点解决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弱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缺失、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缺位四个方面问题。下面是酷猫写作范文网小编整理的2022一问责八清理执行情况自查报告,欢迎大家阅读!
2022一问责八清理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南和县严格按照省委市委统一部署,强化领导、创新举措、突出重点,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专项行动中,全县共计发现各类问题890件,整改完成890件,问责596人。省市督导组对我县工作给予充分肯定,河北日报头版、省专项行动简报专刊、市专项行动简报、省市纪委网站均对我县经验做法和取得成效予以重点报道。
一、强化组织领导,实现专项行动高位开局。县委书记李超英亲自主持召开全县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动员大会,对专项行动专门作出批示:凡是有问题、自查不认真、故意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加倍问责,多次在县委常委会、书记办公会等各种会议上对专项行动提出要求。印发《南和县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12项制度文件,成立由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任主任的专项行动办公室,建立工作例会、工作调度等6项制度,设立4种监督举报方式,成立5个专项行动督导组,共开展相关督导32次。
二、创新方式方法,确保专项行动稳步推进。确立四个不放过机制,即问题零报告不放过、问题发现少不放过、问题没有整改不放过、追责不到位不放过,使压力真正传递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人;制定《南和县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三个清单汇总表》,实现问题、整改、问责三表合一、一表归纳,见人见事,见事见人。及早着手建立第四个制度清单,《南和县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制度》等42项规章制度相继出台,形成丰硕的制度成果;把县属国有企业违规配车用车问题的清理范围扩大为县域所有国有企业,该做法得到省市督导组高度肯定,查处典型问题2起;将专项行动触角延伸到农村基层,实现支部书记自我加压,主动反映、上报问题线索,争取从轻处理,减少了群众信访等不稳定因素;对各单项清理工作分别列出完成时限,提前完成对违规公费出国(境)、公款旅游问题的清理工作,市专项行动简报予以刊登。同时,省市督导组对我县督导过后,及时印发简报,将督导精神传达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实现压力及时传递。共印发简报9期,会议纪要8期。
三、突出重点领域、精准发力取实效。滞留套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方面,对以来所有涉农专项资金,从资金的立项、审批、拨付逐笔核查,发现问题199件,整改完成199件。查处一批资金滞留、违规领取低保、危房改造、骗取补贴等案件,问责122人,整改资金1489.15万元,其中:收缴问题资金135.01万元,调账处理26.25万元,收回滞留资金1280.09万元,收回专项资金47.79万元。懒政怠政、不作为、不在状态问题方面,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不力问题作为重点清理,发现问题375件,整改完成375件,问责380人。招投标不规范方面,严查交通、水利、建设工程等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共发现问题161件,整改完成161件,问责40人。违规公费出国境、公款旅游方面,发现问题2件,整改问题2件,问责1人。乱收费、乱摊派方面,发现问题23件,整改完成23件,问责19人,对问题涉及的20.297万元按规定进行退还或收缴处理。违规出让土地方面,发现问题21件,整改完成21件,问责1人。追缴企业欠交滞纳金177.39万元。违反规划调整容积率方面,发现问题25件,整改完成25件,问责6人。县域企业违规配车、用车方面,发现问题2件,整改完成2件,问责2人,退还企业公车1辆,收缴违纪资金3万元。现正对890件问题的整改问责资料和相关制度建设资料进行收集汇总,编印成书,形成长效机制。
结语:开展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挽救了一批党的干部,维护了基层群众切身利益,消除了乡村不稳定因素。有效地解决了党的领导弱化、主体责任缺失、纪律松弛等制约和影响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动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再上新台阶,巩固和深化了巡视整改成果,为实现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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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资被拖欠了,可以向各地劳动执法部门举报,劳动部门的执法监察人员会帮助协调解决。下面是酷猫写作范文网小编整理的开展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情况自查报告,欢迎大家阅读!
开展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伊宁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10月12日由我带领人社局主要负责人和教科文卫委、农牧委以及几名人大代表组成检查组,分别对伊佳民族服饰有限公司、新特药业有限公司物流一期建设项目、伊宁县服装家纺产业园,采取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听取工作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就县人民政府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我县人民政府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 基本情况
我县共有工程建设施工项目74 个,其中新开工建设项目41个。1-9月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17.94万元。1-9月受理投诉案件60 起,结案 59起,其中建筑领域工资拖欠案 50起。涉及劳动者人数1032人,追回拖欠劳动者工资978万元。有效规范和促进了全县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调研中发现,我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方面任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不足。
二、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企业用工管理和行为不规范。调研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或企业未与工人签订合同,相当一部分是口头约定或者一般的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务工人员拿不出维护自己权益的有效证据,致使权益受到损害。
(二)员工用法律手段自我保护的意识淡薄。在劳动关系主体中,劳资双方是平等的参与者,但实际上劳动者明显处于弱者的地位,加上多数职工不学法、不懂法,致使绝大部分劳动者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不懂、也不敢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从另一方面助长了一些企业无故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的行为。
(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主观或客观等原因,生产、经营不正常,资金周转困难,造成企业停产、半停产,发生亏损,不能依法正常履行向职工支付工资的义务,确实没有能力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这是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主要原因。
(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调研中发现,部分企业没有按照《劳动法》缴纳三金、五金,亏待员工工资现象任然存在。
三、几点建议
(一)通过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健全劳动关系调整制度,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要堵塞漏洞,就应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包括劳动报酬、工资支付、违犯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的有关条款。这样才能为员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提供书面依据,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便于及时解决。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律意识。要广泛宣传,重点解决拖农民工工资问题,这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要深入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守法和维权的自觉性。要逐步提高农民工的自我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增强农民工的维权信心。媒体应多向其宣传维权知识、方法、程序,加强劳动法的宣传等,使其人人皆知。农民工对企业拖欠行为要及时投诉、举报;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以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好的典型及时曝光和宣传,增强新闻舆论监督力度。
(三)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工资是劳动者维持家庭生活的直接收入来源,关系到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加大执法力度,发现企业无故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的,不仅要求企业依法补发,还要给予职工经济补偿,并进行经济处罚。只有让经营者感到无故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的行为不仅不会有利可图,而且会得不偿失时,用人单位才有可能自觉地遵守《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主动地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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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使命意识、争先意识,高度重视这次作风整顿工作,通过作风整顿,坚持在工作中促进思想解放,努力调整自身精神状态。下面是酷猫写作范文网小编整理的2022一问责八清理开展情况自查报告,欢迎大家阅读!
2022一问责八清理开展情况自查报告
按照市、县委一问责十清理专项行动方案部署,根据《东光县一问责十清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的干部作风建设整顿年活动,全面清理和纠正我局存在的懒政怠政、不作为、不在状态问题。我局自查整改情况如下:
一、重点清理和纠正的问题
专项清理将重点针对懒政怠政问题、不作为问题和不在状态问题开展。清理懒政怠政问题,着力解决不愿意做事,不认真做事;工作拖拉,敷衍塞责;拈轻怕重,推诿扯皮;不思进取,得过且过;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分管领域或本职工作始终处于落后状态等问题。清理不作为问题,着力解决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上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大而化之;工作失管失察;遇到困难绕道走,碰到问题不担当;漠视群众切身利益,态度简单粗暴等问题。清理不在状态问题,着力解决精神萎靡,不想干事;脱离实际,盲目干事;精力分散,不务正业;对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不明;深入基层摆样子,联系群众走过场;纪律涣散,不守规章等问题。
二、我局存在的问题
(一)做事有不认真的情况存在,执法工作重处罚轻管理。
(二)有迟到早退的现象。
三、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中相关规定内容,结合干部作风整顿年活动,认真落实法规规定、执法系统五公开、十不准、八严禁要求。
(二)进一步严格落实考勤工作制度,将每个月的签到情况由专人上传到工作微信群,实行全局人员共同监督,对于存在问题的人员群内及时通告,办公室经常性地进行查岗,检查情况及时在全局进行公开,消除纪律不严不实现象。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县懒政怠政、不作为、不在状态工作组要求,每月13日前上报清理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并强化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检查,全面促进干部职工精神面貌改观、担当意识增强、服务效能提高、发展环境改善、人民群众满意度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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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三、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财政收入执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
二、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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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
三、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延期、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7 8 9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
四、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7 8 9 10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
五、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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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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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13 14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精神,我局积极组织学习,并开展办公用房清理清理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局领导高度重视,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要求,做好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有关工作,落实专人负责,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文件精神,对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进行了全面清理,确保相关精神落实到位。
二、办公用房清理情况
我局为行政事业单位,单位编制总人数128人,实际在职职工106人,临聘人员24人。现有办公楼总建筑面积为4147m2,其中:因原设计缺陷导致公摊面积达到1413.13m2,加之车库面积592.44 m2,会议室及设备用房面积1130.43 m2,因此实际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仅为1011 m2。
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2250号)之规定,我局属于三级办公用房,其办公用房实际使用面积为7.8 m2/人,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要求的编制定员每人使用面积为10-12 m2的规定。
在单位办公用房清理自查过程中,未发现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和事业单位违规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