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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环境个人自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2-08-19 热度:1731

第1篇 执法单位优化发展环境自查报告

为落实“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涉企“乱收费.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我单位及时组织学习,通过进行对照检查,现就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经自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对企业进行行政管理收费过程中,严格履行职责文明执法,不存在乱摊派,乱罚款情况。

1. 进入企业检查,收费时,出示县“优化办”办理的“检查卡”

2. 积极为企业规范办理取水许可证,及其他服务,不推派扯皮,无“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情况发生。

3. 不存在对企业多头执法,粗暴执法的行为发生。

4. 无借工作之机强行乱收取服务费,只收费不服务,无“吃.拿.卡.要”的行为发生。

5. 具有县发改委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进行收费。

6. 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标明的项目进行收费,无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和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情况发生。

7. 严格执行上级代表政事减免

8. 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总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事,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办事,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执法单位优化发展环境自查报告

第2篇 投资发展环境自查自纠报告

投资发展环境自查自纠报告

根据县纪委监察局《关于督促开展损害投资发展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通知精神,我中心组织人员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乱收费问题。经自查,我县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收费项目有粮油质量检验费,依据为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____]496号文件,由20__年县物价局核准的收费项目。经查现已有多年未收费,没有乱收费现象存在。

二、关于乱罚款问题。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流通市场有监督检查职能,对一些在粮食流通市场的违规现象没有罚款项目。主要依据是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44条、45条、46条及国家六部委《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四章第22条、23条、24条、26条、27条、28条。经自查,近年来,没有对粮食经营户进行罚款,所以没有乱罚款现象存在。

三、关于乱摊派问题。经自查,未发现有对管理服务对象进行乱摊派现象。

四、关于乱检查问题。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35条和国家六部委《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章第3条规定,有依法对本县粮食流通市场有监督检查职能。近年来,我中心对我县粮食流通市场的监督检查都是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没有乱检查的现象存在。

五、关于对管理服务对象吃拿卡要问题。经自查,我中心对在服务对象的服务中,未发现有刁难服务对象,在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借机谋取私利、接受服务对象吃请和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旅游、钓鱼等高档消费娱乐活动等现象。为更好地服务群众,我中心将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时限由10天缩短为5天,并可上门服务,提高了办事效率,杜绝了群众办事“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发生。

投资发展环境自查自纠报告

《发展环境个人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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