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自行车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已变更)
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已变更)
发布文号 国检监联[1996]31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6-11-29
实施日期 1996-11-29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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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

自行车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6〕311号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轻工(一轻)厅、局、总会(总公司),各有关检测单位:

根据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联合发布的《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国检监联(1995)30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将实施出口自行车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出口自行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包括:普通车、变速车、BMX车、铝合金车、塑料车、折叠车、赛车等七类产品。

二、出口自行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取证条件、申请和发放程序、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的减免、工厂质量体系审查要求等均按《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口自行车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工作由国家商检局自行车认可试验室(天津自行车研究所)承担。

四、出口自行车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按《出口自行车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见附件一)执行。

五、出口自行车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按《出口自行车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见附件二)执行。

六、其它有关事宜:

1、申请取证的企业如有异地分厂或加工场所的,如分厂或加工场所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在其所在地单独按程序申请取证,否则应随主体厂共同申请并分别进行抽样检验和工厂审查,其抽样和工厂审查由主体厂所在地商检局和轻工厅、局进行。

2、产品检测或工厂审查不合格的,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的整改。整改后企业可向有关商检局和轻工厅、局提出复测或(和)复审申请。复测由原承检单位进行。对首次检验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测试,复审由初审单位对不合格的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审查,并分别出具检测及审查报告。对复测或复审仍不合格的,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3、出口自行车产品质量许可证证书按申请单元发放。

七、本通知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普通车、变速车、BMX车、铝合金车、塑料车、折叠车、赛车等七种产品。

二、检测单位: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自行车认可试验室(天津自行车研究所)

地 址:天津市和平区闸口街66号

联系人:郑培东、谢惠杰

电 话:022-7355482

传 真:022-7342542

邮 编:300021

三、检测依据及合格判定:

采用下列标准之一:

1、轻工总会制定的自行车质量分等规定(QFG1.1或QFG1.2)

(以合格品水平为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水平)

2、经中国轻工总会认可的企业标准

3、对外贸易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检测标准和要求

4、《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出口产品技术要求

四、申请单元:

普通车、变速车、BMX车、铝合金车、塑料车、折叠车、赛车等七种产品,每种为一独立申请单元。

五、检验用样品的抽取和管理:

1、在企业生产线或成品仓库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

2、按自行车质量分等规定检测时每申请单元抽取能代表产品质量水平的同规格同型号4辆车,加封并填写抽样单(见附表)后由企业一并寄、送天津自行车研究所。

3、按其它标准《规定、要求》检测时请提前将检测依据寄至检测单位。

4、成品库抽样基数不少于100辆。

5、抽样后用胶带纸将封条封固,以保护封条在运输、储存过程中不会损坏。

6、申证企业在接到检验报告后三个月内,将样品自行取回,或委托检验单位发运(托运费用由申证企业承担),对逾期不取或不办理委托发运手续的样品,由检测单位处理。

六、申诉:

1、申证企业对检验报告有异议时,应在检验报告送达日后十五天内向检测单位提出申诉,检验单位在十五天内给予申证企业答复。

2、申证企业对检测单位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向国家商检局及轻工总会提出申诉。

附表: 出口自行车产品质量许可证样品抽样单

申请书编号:

┌──────┬──────────┬──────┬─────────┐

│申请单位名称│ │ 地址 ││

├──────┼────┬────┬┴───┬──┴─┬───────┤

│电 话│ │邮 编│ │主管部门│ │

├──────┼────┼────┼────┴─┬──┴─┬─────┤

│申请产品名称│ │申请规格││ 商标 │ │

├──────┼────┼────┼──────┼────┼─────┤

│抽样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商标 │ │

├──────┼────┼────┼────┬─┴────┼─────┤

│ 抽样地点 │ │抽样数量│ │ 抽样基数 │ │

├──────┴───┬┴────┴────┴┬─────┴─────┤

│申证单位: │抽样单位:│备注: │

│ │ │ │

│负责人:│抽样人: │ │

│ │ │ │

│ (申证单位公章)│ (公章)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注:抽样单按申证单元填写,每单元一式三份,由申证单位、直属商检局和检测单位各执一份。签字盖章有效。

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规定。申证企业应交纳如下费用:

1、申请费、证书费:

每个申请单元100元申请费,每张证书10元证书费。申证单位应在领取证书前,将款付至中国轻工总会。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阜外大街分理处

收款单位:中国轻工总会机关服务局

帐 号:492-264003-14

2、考核费:

距离在200公里以内的企业每次500元,距离在200公里以外的企业每次1000元(不包括审查人员交通费)。

注:距离是指商检机构与生产企业之间的距离。

3、产品检测费

(1)产品检测费按每个申证单元抽样检测的产品种类收费,收费标准按〔1992〕价费字496号文执行。

(2)如根据合同等要求检测的产品,则按实际检测项目另行计收。

(3)申证单位应在收到检测单位付款通知书后立即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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