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年11月11日 财金[2012]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宗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有关金融机构:
为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加强和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信贷支持,现将《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区)级财政部门与当地民族工作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做好衔接,认真测算和编制2013年度行政区域内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预算,并于2012年12月15日前将预算申请报财政部(金融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