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4号—2003年成品油、汽车轮胎、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调整

文章来源:商务部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8-28
实施日期 2003-08-28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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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3年 第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承诺,现将2003年成品油、汽车轮胎、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调整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3年成品油、汽车轮胎、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持有者如在2003年底前未使用完持有的年度配额,应在2003年9月1日前将未使用完的配额交还商务部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年底前未使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可以在2004年度扣减其相应配额。非国营贸易成品油、原油配额如在2003年底前未用完,可转至2004年,也可在2003年9月1日前交还原发证机构。

二、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将调整事项通知有关配额持有者,并于2003年9月1日前将配额交还和结转申请情况汇总报我部,我部将在2003年9月1日至9月15日受理成品油、汽车轮胎、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申请(或结转申请),并于9月30日前将交还的配额重新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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