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请确认《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函

文章来源:商务部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法函[2003]3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9-12
实施日期 2003-09-12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外资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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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请确认《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

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函

(商法函[2003]33号)

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后,外国投资者对于该司法解释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制后债务承担问题所确定的有关规则表示关注,担心该司法解释如果适用于外商投资,将会影响外资参与国内企业改组的顺利进行。为了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进一步吸引外国投资,请贵院就该司法解释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问题予以说明并函复。

特此函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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