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年10月10日 财建[2012]777号)
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383号)相关规定,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予以综合性奖励。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有效整合财政资金,整体推进重点城市节能减排工作,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予以综合性奖励(以下简称综合奖励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奖励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由示范城市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条 综合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综合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
第五条 综合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城市在产业低碳化、交通清洁化、建筑绿色化、服务集约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化等方面的相关支出。优先支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的典型示范项目;对此前批复同意的拟通过现有政策优先支持的项目,要积极按现行政策渠道申请资金支持,如未能享受相应资金支持的,也可通过综合奖励资金给予支持。
第三章 奖励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六条 示范城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综合示范实施方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批复后,作为安排综合奖励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综合奖励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工作量、节能减排效果、长效机制建设三大类,权重分别为35%、40%、25%。
其中,工作量通过上年完成的总投资额、典型示范项目完成的投资额两项指标体现,既体现对城市示范工作的整体引导,也鼓励示范城市抓出特色,做出亮点。节能减排效果通过城市节能降耗指标与污染减排指标体现。长效机制建设通过地方配套资金、机制创新等指标体现。
第八条 综合奖励资金实行分年度预拨,待示范期结束后再统筹计算各示范城市总奖励资金。年度预拨资金按以下公式测算:
某试点城市综合奖励资金年度预拨金额=年度综合奖励资金总额×[(该城市上年完成投资额/Σ各城市上年完成总投资额)×0.2+(该城市典型示范项目完成投资额/Σ各城市典型示范项目完成投资额)×0.15+(该城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率/Σ各城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率)×0.1+(该城市能源节约量/Σ各城市能源节约量)×0.1+(该城市污染物减排指标下降率/Σ各城市污染物减排指标下降率)×0.1+(该城市污染物减排量/Σ各城市污染物减排量)×0.1+(该城市配套资金占完成总投资比例/Σ各城市配套资金占完成总投资比例)×0.1+(该城市体制机制创新及能力建设/Σ各城市体制机制创新及能力建设)×0.15]
其中:上年完成投资额是指批复方案所确定的项目在上一年实际完成的投资(2012年完成投资额根据当年预计投资额确定)。
典型示范项目是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的拟通过综合奖励予以支持的项目,并将根据地方示范方案完善情况予以调整,把具有技术先进性和重大示范带动意义,具备地方发展特色的项目作为典型示范项目,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节能降耗指标和污染物减排指标主要根据上一年度实现的各项指标降低值确定(2012年节能降耗指标和污染物减排指标根据当年各项指标预计降低值确定)。
城市配套资金包括省级和市级财政专门针对综合示范工作安排的资金。
体制机制创新及能力建设指标主要考虑地方配套政策,包括地方出台的产业、土地、收费等支持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机制创新,包括惩罚性电价、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发电调度、电力需求侧管理、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生态补偿机制、环保收费制度、能耗定额限额管理等机制建设;能力建设,包括组织机构设置、实施工作力度、环境和能耗监测、评价、统计、考核等基础性工作(2012年机制体制创新及能力建设指标根据相关政策措施已经出台或计划出台的情况确定)。
第九条 示范城市对综合奖励资金管理使用负责。要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对相关项目履行立项审批等程序规定后,根据轻重缓急和建设进度等情况统筹安排使用奖励资金,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需要调整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的,示范城市应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示范城市要建立多元的融资模式,积极筹措资金,并加强综合奖励资金与其他资金的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示范城市要加快预算执行,财政部门收到综合奖励资金后,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订具体的资金使用方案,及时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将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章 综合奖励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综合奖励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以强化对示范工作的考核监督,切实提高财政奖励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 设定示范城市绩效目标。以示范城市实施方案为基本依据,在产业低碳化、交通清洁化、建筑绿色化、服务集约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化以及节能减排整体情况等方面提出明确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尽量量化,可考核。
第十四条 强化预算执行绩效监控。示范城市组织领导机构应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重点节能工程与生态工程建设等,并及时反映工作进展与取得的成效。省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对示范工作加强监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示范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与督促,推动各项工作按预先设定的目标运行开展。
第十五条 实行年度考核。在每年度结束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示范城市的年度完成投资额、节能降耗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配套资金、体制机制创新等各项指标进行考核,并做出整体评估。年度考核尽量结合中央对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现场评价工作进行,考核结果作为次年测算预拨资金的依据,并根据整体评估情况予以适当调整浮动,以体现奖优罚劣。
第十六条 实施绩效评价。在示范期结束或完成阶段性示范任务后,根据各项指标实际完成情况统筹计算示范城市综合奖励资金。同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示范城市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绩效评价结果将向各示范城市政府及省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示范城市,在统筹计算的资金额度基础上上浮20%;对评价结果为合格的不予浮动;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将扣减20%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地方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综合奖励项目实施和综合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八条 综合奖励项目实施单位对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除追缴扣回财政资金外,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综合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综合奖励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示范城市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时报省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