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5]11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7-21
实施日期 2005-08-01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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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取消税号为81110010未锻轧锰、锰废碎料、粉末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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