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1年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失效]

文章来源:国土资源部
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 国土资发[2011]2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11-03-24
实施日期 2011-03-24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1年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29号)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优势矿产资源,按照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开采的规定,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9〕165号)的有关要求,经综合研究资源储量、现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情况以及市场需求趋势等因素,部决定,继续对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2012年6月30日前,原则上暂停受理新的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勘查、开采登记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全国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87000吨,其中主采指标68680吨,综合利用指标16200吨,预留2120吨暂不下达。锑矿(金属量)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 105000吨,其中下达各省(区)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74650吨;综合利用30350吨暂不下达各省(区)。全国稀土矿(稀土氧化物REO)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93800吨,其中轻稀土80400吨,中重稀土13400吨。

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部下达的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根据本辖区内矿山企业储量状况、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认真做好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做到控制指标到市、到县、到矿山企业,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并于2011年4月底前将指标分解和落实情况向社会公示后报部。

三、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各项要求,签订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和合同书,落实专人对矿山企业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并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

四、2012年6月30日前,除下列情况外,暂停受理新的钨、锑和稀土矿勘查、开采登记申请。

(一)国务院批准的重点项目和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开展的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项目。全国使用中央地质勘查资金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开展钨、锑和稀土矿勘查的项目,已经纳入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并经部批准的,凭下达预算文件向部申请,按计划设置探矿权;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中未明确安排的,由相关省厅编制专项勘查规划和探矿权设置年度计划,报部批准后,再凭下达预算文件向部提出勘查登记申请。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不得与企业资金拼盘,勘查完成后作为矿产地储备,由部根据市场需求有计划地向社会公开竞争出让探矿权。

(二)按照省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确定的整合矿区,已有采矿权、探矿权需要整合的。

(三)已有矿山企业确因采矿权范围内资源枯竭无法正常生产,申请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的。

(四)根据中央有关的区域经济扶持政策,部与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签署协议,需要予以支持的建设项目。

五、部将对各地钨、锑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季报进行严格审核,并将组织开展钨、锑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检查。各地在执行总量控制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2011年全国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序号 钨精矿 稀土氧化物
自治区 (三氧化钨65%,吨) (金属量,吨) (REO,吨)
主采 综合利用 预留 主采 综合利用 轻稀土 中重稀土
1 内蒙古 1300 800 2120 30350 50000
2 吉 林 100
3 黑龙江 1000
4 浙 江 300 50 100
5 安 徽 1600 400
6 福 建 2400 400 2000
7 江 西 33000 3300 660 9000
8 山 东 1500
9 河 南 5000 1500
10 湖 北 250 200
11 湖 南 18000 4000 36000 2000
12 广 东 3090 60 1550 2200
13 广 西 2000 1000 19000 2500
14 海 南 190
15 四 川 200 24400
16 贵 州 3600
17 云 南 5000 7000 200
18 西 藏 300
19 陕 西 150 1200
20 甘 肃 1500 150 2700
21 青 海 40 100 140
22 新 疆 200
小 计 68680 16200 2120 74650 30350 80400 13400
总计 87000 105000 93800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