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3年度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土资源部
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 国土资厅函[2012]142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12-31
实施日期 2012-12-31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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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3年度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12〕1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对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实行总量控制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总量控制矿种开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为满足生产需要,部决定下达2013年度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度全国第一批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以2012年下达指标的50%确定。其中: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43500吨,其中主采指标34700吨,综合利用指标8800吨;锑矿(金属量)开采总量控制指标37680吨;稀土矿(稀土氧化物REO)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46900吨,其中离子型稀土矿指标8950吨,岩矿型轻稀土矿指标37950吨。

全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市场变化情况研究确定,于2013年第二季度下达;钨、锑和稀土矿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按《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2年度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7号)规定执行。

二、各省(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第一批指标,结合本辖区矿山企业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分解下达给矿山企业,并进行公示公告后报部备案。

三、各省(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2012年度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核查工作,并于2013年1月底前将核查情况报部。

2012年12月31日

序号

钨精矿

稀土氧化物

(自治区)

(三氧化钨65%,吨)

(金属量,吨)

(REO,吨)

主采

综合利用

主采

岩矿型(轻)稀土

离子型(以中重为主)稀土

1

内蒙古

500

250

25000

2

吉 林

50

3

黑龙江

500

4

浙 江

150

25

50

5

安 徽

600

200

6

福 建

1250

200

1000

7

江 西

16850

1700

330

4500

8

山 东

750

9

河 南

3000

750

10

湖 北

125

100

11

湖 南

9250

2050

18000

1000

12

广 东

1545

30

600

1100

13

广 西

1030

525

9500

1250

14

海 南

95

15

四 川

100

12200

16

贵 州

1800

17

云 南

2500

250

3500

100

18

西 藏

450

19

陕 西

50

600

20

甘 肃

780

75

1500

21

青 海

20

50

150

22

新 疆

100

小 计

34700

8800

37950

8950

总计

43500

37680

46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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