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6]2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6-03-18
实施日期 1996-01-01
法律话题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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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营业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29号 1996年3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民航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照章征收营业税,所征税款由财政部门予以返还,用于机场建设。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行业实行“先征后返”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55号)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办理。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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