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调整支线飞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发布文号 财规[2000]2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0-08-23
实施日期 2000-08-23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 公用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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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计委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关于调整支线飞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通知

(2000年8月23日 财规〔20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民航各省(区、市)局,航站各机场:

为改善支线航空营运环境,发展国内支线航空运输,现将调整支线飞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乘坐国内支线飞机旅客收取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从现行每人50元降低到每人10元。

二、国内支线飞机指70座涡桨及50座以下各类支线飞机(含进口支线飞机)。

三、各机场代收的10元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的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专用票据。收取的支线飞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应用于机场的建设与改造。

四、降低乘坐支线飞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五、有关实施细则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会同财政部、国家计委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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